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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榮獲2023 Booking.com-Traveller Review Awards

旅店榮獲2023 Booking.com-Traveller Review Awards

很開心分享旅店榮獲2023 Booking.com 的 Traveller Review Awards!
 
誠心感謝每一位入住過日光‧嶼南的貴賓,旅店成長的動力和服務的熱誠來自每位客人給予我們的支持和回饋。未來我們將會持續提升各項服務的品質和水平,期許帶給大家更優質的日光‧嶼南。

更多消息

須知
※重要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嶼南館二樓的景觀水池將正式取消,並重新規劃為戶外觀景休憩區。
  1. 本旅店不提供包棟服務及不接待六間房間以上之團體訂單。
  2. 入住時間為下午3點以後至晚上8點前,退房時間為上午11點前。若無法於當日晚上8點前入住者請主動來電通知,當天如無法連絡且未入住,視同放棄住宿及訂金。
  3. 旅客入住時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護照正本供本旅店登記基本資料並繳交尾款。
  4. 建築室內外公共區域、戶外活動區開放時間為早上8點到晚上9點。景觀池開放時間為早上8點30分到中午12點、下午2點30分到晚上8點,中午12點至下午2點30分為清潔時間不對外開放。若有活動或特殊狀況,本旅店保有調整開放時間之權利。
  5. 本旅店不開放訪客參觀。若有訪客須預先告知並經本旅店同意後,始得於大廳會客,會客時間為上午11點至下午6點。
  6. 早餐供應時間:早上8:30-10:30,因用餐空間有限,請於入住時預定用餐時段。
  7. 為維護所有住宿旅客之權益,請旅客於晚上九點後在室內及戶外公共區域活動時保持安靜,並且請勿在房間內有大聲喧嘩、跑跳、吵鬧等行為。
  8. 旅客請自行負責並留意同行幼童在本旅店活動空間之人身安全,請勿奔跑、嬉鬧,或有危害自身或他人之行為。
  9. 使用景觀水池及周邊空間時,請您留意自身及同行幼童之人身安全,請勿有奔跑、跳水、攀爬圍牆欄杆等危險行為,未成年者(18歲以下)需要有父母陪同。戲水後請用毛巾擦乾再於室內移動,避免因濕滑造成自身或他人跌倒受傷之情形發生。上述兩點經勸阻無效者,旅店可禁止該旅客使用。若造成自身或他人身體傷害,需自行負擔相關責任,旅店將不負賠償責任。
  10. 為維護全體旅客權益,請愛惜客房內設備及用品。入住期間若發現房內用品、設備有所損壞、缺失,請通知工作人員處理。旅客退房後工作人員將清掃、檢查房內設施、用品,若因旅客不當使用造成嚴重髒污、損壞或用品遺失,將依實際損壞狀況及營業損失向旅客要求賠償。
  11. 旅客若因不當使用造成損害,除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營業損失外,亂丟食物、隨處嘔吐、便溺 (非馬桶處),將另收取清潔費新台幣10000元。
  12. 若因旅客不當使用造成電器、家具、床墊、衛浴設備、玻璃、木地板等軟硬體設備損毀或房內物品、備品有短缺現象(如(棉被、枕頭、寢具、毛巾、水杯、電器產品等設備),則旅客須依照毀損物實際金額與本旅店營業短缺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13. 客房內備有簡易型保險箱,供旅客自行使用。本旅店不負保管賠償責任,貴重物品請小心保管。
  14.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清潔,禁止於旅店公共區域及客房內使用私人電器或瓦斯器具加熱、烹調食物。外出時,請將房間電源及電器用品關閉。
  15. 旅客入住時若有身體不適或患有感染性疾病者,請先行告知旅店工作人員本旅店若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將立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將立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16. 為維護旅客權益,禁帶寵物住宿,導盲犬除外。入住時若私帶寵物,本民宿將拒絕入住並沒收訂金,若於入住後發現私帶寵物,將收取新台幣10000元清潔費。
  17. 為保障其他房客隱私,園區內禁止飛行無人機。
  18. 本旅店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不開放烤肉。也禁止施放沖天炮、煙火、營火、火把等活動。
  19.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本旅店室內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將收取清潔費新台幣10000元。若因旅客吸菸,造成房間損害或因異味無法及時消除,而導致其他旅客權益受損時,須負損害賠償及營業損失賠償責任。
  20. 若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旅店依法立即報警處理:
  21. 一、 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 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 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四、 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
         行為,不聽勸者。
    五、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六、 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22. 以上住宿須知旅客入住時若無法配合,本旅店有權終止服務並不受理退費。
  23.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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